摘要: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规定,域名注册人应当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域名注册人信息,包括注册人的名称、联系人、联系地址、电子邮箱、电话号码等。域名注册服务...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规定,域名注册人应当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域名注册人信息,包括注册人的名称、联系人、联系地址、电子邮箱、电话号码等。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有义务将这些信息录入并保存在WHOIS数据库中。
WHOIS数据库是互联网域名管理机构建立的一个公开查询系统,任何个人或组织都可以通过WHOIS系统查询某个域名的注册信息。这样做的目的是为增强域名管理的透明度,方便公众监督域名的使用情况。
尽管域名注册人信息公开查询的政策是为维护公共利益,但是也引发域名注册人隐私权受到侵犯的问题。有些域名注册人可能不愿意将自己的真实联系方式公开,担心会受到骚扰或者其他不利影响。
为保护域名注册人的隐私权,《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也规定一些例外情况:域名注册人可以通过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申请隐藏自己的联系方式信息,只公开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联系方式。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也有义务在WHOIS系统中标注已经被隐藏的域名注册人信息。
除《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规定,域名注册人信息隐私保护还有其他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公民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的个人信息。域名注册人的联系方式等信息属于个人信息的范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域名注册人的隐私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也规定,网络运营者在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并经被收集者同意。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作为网络运营者,也应当落实这一要求。
为保护域名注册人的隐私权,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采取一系列措施。例如,域名注册服务商GODADDY就为用户提供隐私保护服务,用户可以选择隐藏自己的真实联系信息,由GODADDY的隐私保护服务代为显示。GODADDY还会定期检查WHOIS数据库中的信息,及时更新变更信息。
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也针对域名注册人隐私保护制定相关规定。例如,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就规定,国内.CN顶级域名注册人可以选择隐藏自己的联系信息。
域名注册人信息的公开性与隐私性一直是一个需要平衡的问题。在保证域名管理透明度的同时,也要尊重域名注册人的隐私权。未来随着互联网隐私保护法规的进一步完善,相信域名注册人信息的保护机制会越来越健全。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域名服务,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域名系统安全、可靠运行,推动中文域名和国家顶级域名发展和应用,促进中国互联网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规定,参照国际上互联网域名管理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域名服务及其运行维护、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域名服务(以下简称域名服务),是指从事域名根服务器运行和管理、顶级域名运行和管理、域名注册、域名解析等活动。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全国的域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一)制定互联网域名管理规章及政策;(二)制定中国互联网域名体系、域名资源发展规划;(三)管理境内的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和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四)负责域名体系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五)依法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和合法权益;(六)负责与域名有关的国际协调;(七)管理境内的域名解析服务;(八)管理其他与域名服务相关的活动。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域名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三)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和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域名系统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五)依法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和合法权益;(六)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解析服务;(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其他与域名服务相关的活动。 第五条 中国互联网域名体系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予以公告。 根据域名发展的实际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对中国互联网域名体系进行调整。 第六条 “”和“.中国”是中国的国家顶级域名。 中文域名是中国互联网域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鼓励和支持中文域名系统的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 第七条 提供域名服务,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妨碍互联网域名系统的安全和稳定运行。 第二章 域名管理第九条 在境内设立域名根服务器及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的相应许可。 第十条 申请设立域名根服务器及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域名根服务器设置在境内,并且符合互联网发展相关规划及域名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要求;(二)是依法设立的法人,该法人及其主要出资者、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三)具有保障域名根服务器安全可靠运行的场地、资金、环境、专业人员和技术能力以及符合电信管理机构要求的信息管理系统;(四)具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管理人员、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应急处置预案和相关技术、管理措施等;(五)具有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能力、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及健全的服务退出机制;(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域名管理系统设置在境内,并且持有的顶级域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域名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要求;(二)是依法设立的法人,该法人及其主要出资者、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三)具有完善的业务发展计划和技术方案以及与从事顶级域名运行管理相适应的场地、资金、专业人员以及符合电信管理机构要求的信息管理系统;(四)具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管理人员、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应急处置预案和相关技术、管理措施等;(五)具有进行真实身份信息核验和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的能力、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及健全的服务退出机制;(六)具有健全的域名注册服务管理制度和对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监督机制;(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律主观:
随着互联网发展的壮大,域名也显得越来越重要,更多的企业认识到了域名的重要性和其商业价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1年6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2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1年7月24日起施行。 二○○一年七月十七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24号为了正确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的民事纠纷案件(以下简称域名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作如下解释:第一条对于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条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涉外域名纠纷案件包括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国际组织,或者域名注册地在外国的域名纠纷案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涉外域名纠纷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四编的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条域名纠纷案件的案由,根据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并在其前冠以计算机网络域名;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难以确定的,可以通称为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件。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第五条被告的行为被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一)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二)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三)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四)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五)具有其他恶意情形的。 被告举证证明在纠纷发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且能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区别,或者具有其他情形足以证明其不具有恶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认定被告具有恶意。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第七条人民法院在审理域名纠纷案件中,对符合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构成侵权的,应当适用相应的法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可以适用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涉外域名纠纷案件,依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人民法院认定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可以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注销域名,或者依原告的请求判令由原告注册使用该域名;给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害的,可以判令被告赔偿损失。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第五章 罚则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第五章详细规定了违反相关规定的罚则。 首先,对于未经许可擅自设置域名根服务器或设立相关机构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有权制止其业务或服务,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三万元以下罚款)。
其次,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超出批准的项目范围提供服务,信息产业部会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若逾期不改正,工业和信息化部将采取措施限制其超范围服务,并同样给予警告或最高三万元罚款(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根据情况给予警告或罚款,金额最高三万元)。
对于违反第五章其他条款的行为,如第五条至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会责令限期改正,根据情节轻重,同样给予警告或最高三万元罚款(对于违规行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根据情况要求改正并给予警告或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最后,严重违反第二十七条的行为如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若不构成犯罪,国家有关机关将依据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进行处罚(对于触犯第二十七条的严重违法行为,将依法进行刑事或行政处理)。
扩展资料经2004年9月28日信息产业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二○○四年十一月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 30 号公布,自2004年12月20日起施行。 为促进中国互联网络的健康发展,保障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安全、可靠地运行,规范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管理和域名注册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照国际上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准则,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域名注册服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