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886年通过的《伯尔尼公约》涉及对作品及其作者权利的保护。公约为作者、音乐家、诗人以及画家等创作者提供了控制其作品依什么条件由谁使用的手段。公约以三项基本原则为基础,载有一系列确定所必须给予的最低保护方面的规定;并载有为希望利用这些规定的发展中国家所作出的特别规定。
专门保护作者对其文学艺术作品所享有的国际公约是
法律分析:专门保护作者对其文学艺术作品所享有的国际公约是《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法律依据:《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保护范围
公约保护的作品范围是缔约国国民的或在缔约国内首次发表的一切文学艺术作品。
“文学艺术作品”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作品,如图书、讲课、演讲、讲道、戏剧、哑剧、舞蹈、乐曲、电影作品、图画、建筑、雕塑、摄影,实用艺术品,地理学、解剖学、建筑学或科学方面的图表、图示及立体作品等。
其次还包括“演绎作品”,即翻译、改编、乐曲整理,以某一文学或艺术作品的其他改造,只要不损害原作的著作权,这种改造就得到与原作同等的保护。 《公约》生效时保护期未满的作品也给予保护,即有追溯力。
伯尔尼公约的保护对象以及基本原则
伯尔尼公约的保护对象是,一切文学、科学、艺术领域的成果。 伯尔尼公约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国民待遇原则,自动保护原则,独立保护原则,最低保护限度原则。 一、伯尔尼公约的保护对象伯尔尼公约的保护对象是一切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成果。 公约将作者列为第一保护主体,保护其包括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在内的专有权利。 二、伯尔尼公约的基本原则提醒您,伯尔尼公约的基本原则主要有:1.国民待遇原则。 联盟任何一成员国公民的作者,或者在任何一成员国首次发表其作品的作者,其作品在其他成员国应受到保护,此种保护应与各国给予本国国民的作品的保护相同。 2.自动保护原则。 指作者在成员国中享受和行使《伯尔尼公约》规定的权利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 3.独立保护原则。 根据《伯尔尼公约》第5条第2款规定,各国依据本国法律对外国作品予以保护,不受作品来源国版权保护的影响。 4.最低保护限度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伯尔尼公约要求各成员国对著作权的保护必须达到公约规定的最低标准,即公约特别规定的作者所享有的各项权利。 三、伯尔尼公约作品的保护期限提醒您,伯尔尼公约针对不同的作品作了不同的保护期限:1.一般文学艺术作品,公约给予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五十年。 这个期限为作品保护的最低期限。 2.对于电影作品,是指从作品公映后五十年期满,如果作品摄制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公开放映,那么这一作品受保护的期限自作品摄制完后五十年期满。 3.匿名作品(没有署名的作品)和署笔名的作品,其保护期为作品发表之日起五十年。 4.摄影作品和实用美术作品的保护期由各国法律自行规定,但最短期限不能少于作品完成后的二十五年。 5.对于合作作品,也适用上述各有关规定,但作者死后的保护期应从最后一位作者死亡时算起。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修订完善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这部国际性的法律文件,自1886年9月9日在瑞士伯尔尼首次签订以来,历经多次修订和完善。 1896年5月4日,它在巴黎得到了第一次重要的补充和增强,为全球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保护奠定了坚实基础。
1908年11月13日,公约在柏林迎来了第二次修订,这次的改动旨在应对新的艺术形式和技术挑战。 1914年3月20日,伯尔尼再次成为公约修订的重要节点,对先前的规定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和调整。
1928年6月2日,罗马成为了公约历史上的一个里程碑,那次修订强化了对版权的国际保护。 1948年6月26日,布鲁塞尔见证了公约的又一次重大更新,以适应战后全球化的新需求。
随着时间的推移,1967年7月14日,斯德哥尔摩见证了公约的第六次修订,继续致力于维护创作自由和知识产权。 1971年7月24日,巴黎又一次见证了公约的修订,这次的改动旨在提高公约的执行效率和适应性。
最后,1979年10月2日,公约进行了最后一次重要的更改,以适应20世纪后期全球文化发展和科技变迁的新形势。 这部公约的修订历程,展示了国际社会对文学和艺术作品保护的持续关注与承诺。
扩展资料《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于1886年9月9日签定。 该《公约》是世界上第一部国际版权公约,确立了一个能够为多数国家接受的最低限度的保护著作权的国际标准。 该公约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 该公约由英、法、德等10个国家共同倡议下签定的,于1887年生效,期间修订和补充过7次,到1999年,参加该公约的国家和地区达到136个。 1992年10月该公约对我国正式生效。 该公约的现行文本是1971年在巴黎修订的文本,它主要就著作权国际保护的基本原则、受保护作品的范围、最低限度保护标准以及对发展中国家有限的特殊待遇问题等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