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域名注册网站的投诉处理机制,通常采用以下流程:网站会提供一个投诉渠道,用户可以通过电话、邮件或在线表单等方式提出投诉。网站工作人员会及时受理并进行核实。投诉属实,网站会根据情况... 对于域名注册网站的投诉处理机制,通常采用以下流程:网站会提供一个投诉渠道,用户可以通过电话、邮件或在线表单等方式提出投诉。网站工作人员会及时受理并进行核实。投诉属实,网站会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如退款、域名转移等。网站也会对投诉进行分析和总结,以不断完善自身的服务质量。国家工信部和ICANN等监管机构也会对域名注册网站进行监督和管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
判断域名注册网站的可靠性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 查看网站的工信部备案信息,了解其经营资质和背景。2. 了解网站的服务项目、价格政策及用户评价。3. 查看网站的安全认证情况,包括SSL证书、实名认证等。4. 评估网站的专业性和服务水平,如响应速度、售后支持等。5. 查看网站是否有违法违规记录。通过以上几个方面的综合评估,可以较为准确地判断一个域名注册网站的可靠性。
域名注册网站的投诉处理机制和可靠性评估是域名使用者需要关注的重要问题。用户在选择域名注册网站时,不仅要关注价格和功能,更要全面评估其专业性、安全性和信用度,以确保自身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如果域名发生纠纷了,怎么处理?
域名不可能发生纠纷,在注册的时候就会去搜索该域名是否存在当然有些不正规的域名服务器或者国外的域名服务器可以自定义任何域名,这样可能引起冲突,但是,每台PC机我们都设置了指定的DNS服务器,或者由当地ISP指定了DNS服务器,如果发生冲突和纠纷,以PC机网卡上设置的该DNS为标准。
强注域名是违法的吗
好像是不违法的吧 ~~第一条 为了解决互联网络域名争议,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因互联网络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而引发的争议。 所争议域名应当限于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的CN域名和中文域名。 但是,所争议域名注册期限满两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不予受理。 第三条 域名争议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认可的争议解决机构受理解决。 争议解决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制订相应的补充规则。 第四条 争议解决机构实行专家组负责争议解决的制度。 专家组由一名或三名掌握互联网络及相关法律知识,具备较高职业道德,能够独立并中立地对域名争议作出裁决的专家组成。 域名争议解决机构通过在线方式公布可供投诉人和被投诉人选择的专家名册。 第五条 任何机构或个人认为他人已注册的域名与该机构或个人的合法权益发生冲突的,均可以向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 争议解决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按照程序规则的规定组成专家组,并由专家组根据本办法及程序规则,遵循独立、中立、便捷的原则,在专家组成立之日起14日内对争议做出裁决。 第六条 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使用的语言为中文,但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决定采用其他语言的除外。 第七条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应当对各自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第九条 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一)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二)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三)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四)其他恶意的情形。 第十条 被投诉人在接到争议解决机构送达的投诉书之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其对该域名享有合法权益:(一)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对应的名称;(二)被投诉人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三)被投诉人合理地使用或非商业性地合法使用该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第十一条 投诉人针对同一被投诉人的多个域名提出争议的,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可以请求争议解决机构将多个争议合并为一个争议案件,由同一个专家组处理。 是否合并处理,由专家组决定。 第十二条 在专家组就有关争议作出裁决之前,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认为专家组成员与对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决的,可以向争议解决机构提出要求专家回避的请求,但应当说明提出回避请求所依据的具体事实和理由,并举证。 是否回避,由争议解决机构决定。 第十三条 在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中,除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根据争议解决机构的要求提供与域名注册及使用有关的信息外,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以任何身份或者方式参与争议解决程序。 第十四条 专家组根据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提供的证据及争议涉及的事实,对争议进行裁决。 专家组认定投诉成立的,应当裁决注销已经注册的域名,或者裁决将注册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专家组认定投诉不成立的,应当裁决驳回投诉。 第十五条 在依据本办法提出投诉之前,争议解决程序进行中,或者专家组作出裁决后,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均可以就同一争议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所在地的中国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基于协议提请中国仲裁机构仲裁。 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机构裁决注销域名或者裁决将域名转移给投诉人的,自裁决公布之日起满10日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予以执行。 但被投诉人自裁决公布之日起10日内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已经受理相关争议的,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暂停执行。 对于暂停执行的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视情况作如下处理:(一)有证据表明,争议双方已经达成和解的,执行和解协议;(二)有证据表明,有关起诉或者仲裁申请已经被驳回或者撤回的,执行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三)有关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作出裁判,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执行该裁判。 第十七条 在域名争议解决期间以及裁决公布10日内,域名持有人不得申请转让或者注销处于争议状态的域名,但受让人以书面形式同意接受争议解决裁决约束的除外。 第十八条 争议解决机构建立专门的互联网络网站,通过在线方式接受有关域名争议的投诉,并发布与域名争议有关的资料。 但经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请求,争议解决机构认为发布后有可能损害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利益的资料和信息,可不予发布。 第十九条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可以根据互联网络及域名技术的发展,以及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的变化等情况对本办法加以修改。 修改后的办法将通过网站公布,且于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本办法修改前已经提交到争议解决机构的域名争议不适用新办法。 修改后的办法将自动成为域名持有人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之间已经存在的域名注册协议的一部分。 域名持有人不同意接受争议解决办法或者其修改后的文本约束的,应当及时通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收到通知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将为其保留30日域名服务;30日后,有关域名将予注销。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同时废止。
如何处理域名注册争议和纠纷
常见域名纠纷域名抢注:作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授权的争议解决机构,依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解决/中文域名注册争议;作为美国互联网络名称和编码分配机构所指定的世界四家通用顶级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之一的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北京秘书处,依据互联网络名称和编码分配机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解决诸如、、等通用顶级域名争议。 通用网址抢注:作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授权的通用网址争议解决机构,依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通用网址争议解决办法》,解决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和维护的通用网址争议。 无线网址抢注:作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授权的无线网址争议解决机构,依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无线网址争议解决办法》,解决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和维护的无线网址争议。 短信网址抢注:作为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授权的短信网址争议机构,依据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短信网址联合信息中心《短信网址争议解决办法》,解决由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短信网址联合信息中心负责管理和维护的短信网址争议。 域名注册争议是指因互联网络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而引发的争议。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 域名产生的纷争都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实行第三十六条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可以指定中立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解决域名争议。 第三十七条任何人就已经注册或使用的域名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并且符合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规定的条件的,域名持有者应当参与域名争议解决程序。 第三十八条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决只涉及争议域名持有者信息的变更。 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决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不一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服从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 第三十九条域名争议在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处理期间,域名持有者不得转让有争议的域名,但域名受让方以书面形式同意接受人民法院裁判、仲裁裁决或争议解决机构裁决约束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