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域名注册局的投诉和纠纷处理机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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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CNNIC建立域名投诉渠道,为域名持有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投诉服务。域名持有人如果发现自己的域名遭到恶意注册、抢注或者侵权等情况,可以通过CNNIC的投诉渠道进行投诉。CNNIC将会及...

CNNIC建立域名投诉渠道,为域名持有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投诉服务。域名持有人如果发现自己的域名遭到恶意注册、抢注或者侵权等情况,可以通过CNNIC的投诉渠道进行投诉。CNNIC将会及时受理投诉,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CNNIC还建立 24 小时工作热线,为持有人提供及时的咨询和帮助。

对于域名纠纷,CNNIC建立行政争议解决程序。根据该程序,当域名持有人发现自己的域名遭到恶意注册或使用时,可以向CNNIC提起行政投诉。CNNIC将组织专业调解员组成调解小组,依据域名争议解决政策,对投诉进行调查和裁决。调解小组将根据事实和证据做出公正的裁决,并由CNNIC予以执行。

值得一提的是,CNNIC还建立备案域名争议解决机制。当域名持有人发现自己的域名遭到恶意注册时,可以通过CNNIC备案的争议解决服务机构提起投诉。这些服务机构将依据相关规定对投诉进行调解和裁决。

除CNNIC的行政投诉机制,域名持有人还可以通过诉诸法院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域名持有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域名注册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CNNIC建立完善的域名投诉和纠纷处理机制,为域名持有人提供多种维权渠道。域名持有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CNNIC也积极配合司法部门,为法院处理域名纠纷案件提供相关协助。


icann是一个怎样的组织,他们凭什么主宰域名分配,域名注册

ICANN,全称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是一个致力于管理互联网域名系统的非营利性机构。 它负责协调互联网唯一标识符的分配和指定,认证通用顶级域名(gTLD)注册商。 ICANN成立于1998年,被视为互联网全球治理的关键组成部分。 ICANN的管理机制采用“多利益主体参与模式”,强调分权治理,鼓励全球范围内的人们参与决策过程。 它由若干个支持组织组成,这些组织根据各自负责的领域,提出政策建议,并通过公开的会议和讨论进行审议。 ICANN董事会拥有最终决策权,同时咨询委员会提供专业意见。 这一模式旨在确保互联网政策的制定过程公开、透明,并考虑到全球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ICANN的组织结构包括多个支持组织,如国家和地区支持组织(NRO)、注册商支持组织(RSO)、注册局支持组织(RL)等,这些组织代表不同领域的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政策制定和实施。 ICANN每年举办三次国际会议,提供了一个平台,让全球互联网相关组织和人员聚集一堂,讨论政策、分享经验,并就关键问题进行公开讨论。 这些会议通常免费参加,通过线上直播和实时翻译,确保全球范围内的参与和互动。 尽管ICANN采取了一种多利益主体参与的管理方式,但其决策过程仍受到美国等西方国家互联网发达程度的影响。 这些国家在规则制定过程中可能拥有更多优势,可能导致对贫穷及信息不发达国家存在潜在的不平等。 一些批评者认为,ICANN的决策机制可能对其他国家构成潜在威胁。 ICANN与互联网注册服务商的关系体现在其对域名注册的管理职责上。 注册局和注册商都需要与ICANN签署协议,并遵循其管理规定。 如果出现违约或违规行为,ICANN有权进行投诉处理。 此外,ICANN还负责协调注册商之间的关系,确保域名服务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在新通用顶级域名(newGTLD)计划下,ICANN允许申请并注册个性化后缀的组织,进一步扩展了其在域名管理领域的角色。 总的来说,ICANN作为全球互联网域名系统的管理者,通过多利益主体参与的治理模式,促进全球互联网的治理与合作。 它协调各方力量,制定互联网政策,致力于维护互联网的安全性、稳定性和可互操作性。 尽管存在一些争议和挑战,ICANN在促进全球互联网治理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第八章 用户投诉机制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中强调了用户的投诉处理机制,以确保服务质量。 首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设立了一套健全的投诉渠道,包括专门的服务监督投诉电话和电子邮箱。 这些联系方式详细列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官方网站上,便于用户在遇到问题时能够迅速找到并进行反馈,其网址为[1]。 当用户提出投诉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对待处理的态度十分严谨。 他们承诺在接到投诉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会对用户的问题给予及时的回应。 这种高效的服务响应机制,体现了对用户权益的尊重和重视。 在监管层面,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扮演了关键角色。 他们密切关注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服务行为,确保其遵循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一旦发现有服务机构违反相关规定,中心将依据与其签订的协议,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以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总的来说,这一系列的投诉机制旨在保障用户在网络域名注册过程中的权益,促进行业规范和健康发展。

关于网络域名申请的法律问题

域名注册纠纷的法律问题互联网的蓬勃发展给传统的法律制度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域名注册纠纷的问题也为法律领域带来了新的课题。 本文从对域名的含义、性质等问题的分析入手,考察认定域名注册纠纷的侵权构成要件,并提出完善纠纷解决的法律设想。 因特网,又被称为网络之网,它是由若干个已经建成的计算机网络连接在一起而形成的更大的计算机网络。 网络虚拟世界的蓬勃发展对现存的知识产权法律体制发起了猛烈的冲击,域名这一网络时代的新事物,为商标及其他商业标识的保护、商誉的保护、商品化形象的保护,乃至商业秘密的保护等方面带来了诸多新问题。 一、域名概说 (一)域名的含义 域名是在因特网上使用的用来区别不同网站主页的网络地址。 [1]域名可分为不同级别,包括顶级域名、二级域名等。 顶级域名又分为两类:一是国家顶级域名(national top-level domainnames,简称nTLDs),目前200多个国家都按照ISO3166国家代码分配了顶级域名,例如中国是cn,美国是 us,日本是 jp等;二是国际顶级域名( international top-level domainnames,简称iTLDs),例如表示工商企业的 ,表示网络服务提供商的 ,表示非营利 组织的等。 二级域名是指顶级域名之下的域名,在国家顶级域名下,它是指域名注册人的网上名称,例如,sina,soho,yahoo等。 域名需要进行登记才能使用。 我国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即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要求用户不得将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过的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注册成为域名。 但是,域名的注册遵循的是先申请先注册原则,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域名是否违反了第三方的权利不进行任何实质审查,同时也没有对于域名注册的纠纷进行裁决的义务。 这种过分强调方便、快捷的做法,为域名注册纠纷的形成埋下了隐患。 (二)域名的性质 1、域名的绝对专属性 在互联网上,任何一个域名的注册都是独一无二的,不可重复的。 一个域名只能由一个主体所拥有,一旦取得,其他任何人不得注册、使用相同的域名。 2、域名命名方式的规定性 域名是用字母、中文、数字和连字符组成,各级域名之间用实点(.)连接,且长度不能超过20个字符。 3、域名不受时间与空间的限制 域名的使用是全球范围的,没有传统的严格地域性的限制;从时间性的角度看,域名一经获得即可永久使用,并且无须定期续展。 (三)域名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 1、域名是企业无形资产的一部分 域名是一种有价值的资源,在当今网络时代注意力经济的环境下,域名所具有的商业意义已远远大于其技术意义,而成为企业在新的科学技术条件下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它不仅代表了企业在网络上的独有位置,也是企业的产品、服务范围、形象、商誉等的综合体现,是企业无形资产的一部分。 2、域名是一种智力成果 域名是有文字含义的商业性标记,与商标、商号类似,体现了相当的创造性。 在域名的构思选择过程中,需要一定的创造性的劳动,使得自己公司的域名简洁并具有吸引力,以便使公众熟知并对其进行访问,从而扩大企业的知名度,促进经营发展。 3、经营者对其域名享有的是经营标识权 对于经营者来说,域名就是他在互联网上的招牌,引导公民、法人访问其网站,经营者对其域名享有经营标识权。 经营标识权是一种反不正当竞争权,即禁止他人假冒的权利。 域名不仅是简单的标识性符号,同时也是企业商誉的凝结和知名度的表彰,域名的使用对企业来说具有丰富的内涵。 把域名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是科学的、可行的,在实践中对于保护企业在网络上的相关合法权益是有利无害的。 二、域名注册纠纷侵权的认定 (一)域名注册者实施了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行为 因域名注册引起的纠纷大致包括以下几种: 1、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与他人的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 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2]由于许多大公司都是以商标作为域名使用的,因此,在互联网上用商标名称进行检索更为快捷。 如果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被他人用域名注册的话,商标的注册人、使用人与域名的注册人之间就可能发生冲突。 那么,如何来认定驰名商标呢?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6年8月14日发布、1998年12月3日修订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遵循以下条件: (1)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中国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 (2)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及其在中国同行业中的排名; (3)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外国(地区)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 (4)该商标的广告发布情况; (5)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的时间; (6)该商标在中国及外国(地区)的注册情况; (7)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 在认定驰名商标时,首先应当考虑它在我国是否构成驰名商标,同时应当注意,各地评出的地区或行业知名商标、著名商标不宜作为驰名商标在域名注册争议中给予保护。 驰名商标应为公众知晓范围更广泛的商标。 2、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与他人的非驰名商标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如果不是驰名商标,则该商标的使用商品或服务及使用该域名的网站的经营业务,是否同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是否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是认定域名注册人是否构成对非驰名商标侵权的前提条件。 域名注册本身要求分毫必计,稍有字母、符号变化都可以将两个域名区别开,因此,域名与域名之间不存在相似问题。 对待域名与商标相似,足以造成误认,从而认定域名侵权的问题上亦应慎重。 如果域名与非驰名商标所有的中文文字相同、英文字母相同,汉语拼音相同或发音相同,根据查明的具体事实,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应认定为侵权。 在处理域名注册与商标冲突案件中,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很难以商标或域名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否相同或类似来判断。 域名注册属于什么商品或服务属于哪一类都可能不和域名注册属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 问题的关键是商标的知名度。 如果该商标知名度高,将其注册为域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就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同时,还要看使用该域名的网站的实际商业行为,因为注册域名只是进入互联网的一个程序,其本身并不是一种商品或服务,注册域名的真正目的是通过域名进入互联网,利用互联网这一特殊工具从事商业活动或其他活动。 3、抢注域名 将他人的知名的商标、商号或其他商业标志抢先注册为域名,自己并不使用。 抢注者注册域名不是为了使用,而是借注册域名“敲诈”权利人,收取赎金。 (二)域名注册者主观上具有过错 域名注册者因其注册的域名与他人的在先权利存在冲突,需要承担责任的,其主观上必须具有恶意。 域名注册及使用的“恶意”已经成为最敏感、最重要的核心问题。 “恶意”是一种主观心理状态。 所谓恶意,“即域名注册申请人明知是他人的商标而申请为域名,以便利用他人的商誉从中牟利,或待价而沽,收取赎金”。 [3] 1、恶意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 (1)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 (2)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 (3)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4)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 (5)具有其他恶意情形的。 笔者认为,在认定被指控者是否存在恶意时,法院还可考虑以下因素: (1)注册人在申请域名注册时提供重大与误导性的错误联络信息,以及故意不维护准确的联络信息; (2)注册人是否注册或获取了多个域名,而且知道这些域名与其注册时已经具备显著性的他人商标相同或具有足以导致误认的相似性,或者足以造成在这些域名注册时已经著名的商标的淡化,不论各当事方经营何种商品或服务。 2、对侵权指控的合理抗辩 (1)“巧合雷同” 区分恶意抢注域名与巧合雷同十分重要。 如果域名注册人注册的域名与其他商标权人、商号权人的商标权或商号权发生巧合雷同引起的冲突,不构成侵权。 认定巧合雷同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①注册的域名与非驰名商标的文字构成完全相同,但注册人对此并不知情; ②域名注册人正常使用该域名,而并非以此域名作为转让标的,或作为其他牟利手段; ③域名注册人享有与该域名相同的商标、商号或者属于不同类的商品生产者拥有相同的商标。 (2)注册人是善意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举证证明在纠纷发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且能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区别,或者具有其他情形足以证明其不具有恶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被告具有恶意”。 笔者认为,注册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构成对商标侵权指控的善意抗辩: ①注册人在该域名上享有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 ②该域名包含注册人的真名或者在通常情况下用以标识注册人的其他称谓; ③注册人在被指控侵权前,出于善意已经在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域名或者某个与域名对应的名称; ④注册人使用域名因该域名而为公众所知,即便其并未获得相应的商标权; ⑤注册人使用域名出于合法的目的或属于合理使用,并非出于商业利益的目的而误导性地吸引消费者或者贬损有关的商标的声誉。 一旦在诉讼中,域名注册人的上述抗辩成立的话,其合法权利就应得到维护。 三、解决域名注册纠纷的法律建议 (一)建立域名与商标全方位的法律关系 从网络对社会的影响来分析,应该说网络不仅是提供了一个新的信息传播与处理模式,更是创造了一个新的空间概念。 [4]因此,反映在法律制度上,不是设计一种单独的新法律体系就可以“毕其功于一役”,而是要更新整个法律体系和观念。 对域名而言,不是单设一种新权利就能奏效的,而是在需要信息充分传播的网络时代,全面建立商标、商号、域名等商品或服务标识在不同的空间和领域的有序关系。 因此,在关于域名的法律设计中,既要维护一个商品或服务的标识在同一领域保持一致性,也要维护一个商品或服务的标识在不同领域的稳定性,重点是驰名商标、知名商品、知名企业、著名域名的经营者在其未涉及领域的潜在的商业利益。 (二)建立全球性的域名纠纷解决机制 国际互联网的出现给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带来了实质性的冲击,信息通过计算机网络很容易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交易渐渐不受国家、地域的限制。 各国的法律冲突将导致对网络上的侵权行为难以认定,执法主体难以明确,这将不利于知识的传播和交流。 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要制定具体的、操作性强的解决办法,保证域名争议解决能够正常运行。 解决国际互联网域名注册纠纷应当采取一套及时迅速的方法。 一旦发生纠纷,耽搁时间越长,给当事人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越大。 1999年,ICANN公布的《统一域名纠纷处理规则》对域名注册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 我国在CNNIC的主持下,已经出台了《中国互联网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在此基础上,发挥法律的内在精神和原则的指导功能,为彻底解决域名和商标的冲突问题提供有参考价值的经验。 (三)建立简便易行的争议解决途径,避免动辄诉讼 在域名的注册、管理和使用中所遇到的问题主要不是技术性的,而是法律性的。 集中体现在域名和以域名导入的虚拟世界表象与受传统法律保护的其他商业标识符号上。 许多问题的最终解决,还有待于人们对该事物认识的深化,对于现行的法律制度和实际情况的充分检讨和反复比较研究,而后在法律制度上作出调整。 目前宜于设置一套简便宜行的解决争议的途径,该途径除赋予注册机构有限的权利外,争议的解决以双方自愿的申请仲裁为最好,此类仲裁采取或裁或审和一次终局裁决的规则,以提高效率。 双方当事人和域名注册机构应当执行生效的仲裁裁决。 对于域名注册纠纷,当事人选择依法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对经司法程序确认了某一注册域名构成侵权,该域名应当被无条件注销或转让,域名注册机构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协助执行。 对于法院依法不予执行的仲裁裁决,还可以得到司法救济,这是纠纷最终的解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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